司法部關于印發(fā)《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司規(guī)〔2021〕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依法誠信執(zhí)業(yè),推動司法鑒定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等級評估,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估內容和標準,對司法鑒定機構誠信執(zhí)業(yè)狀況等進行評估,并評定相應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 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誠信等級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應當堅持正向激勵、分級分類、綜合評價、公開公正、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實施細則。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并指導司法鑒定行業(yè)協(xié)會具體實施評估工作。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司法鑒定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的溝通與協(xié)作,收集涉及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相關執(zhí)業(yè)信息。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按照綜合評估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確定為A;
?。ǘ┓种翟?0-90分(不含)的,確定為B;
?。ㄈ┓种翟?0-80分(不含)的,確定為C;
?。ㄋ模┓种翟?0分(不含)以下的,確定為D。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以司法鑒定機構上一年度執(zhí)業(yè)等情況為依據。
司法鑒定機構出現(xiàn)影響誠信等級的重大事項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重新評估,實時更新評估結果。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基礎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h的建設工作情況;
?。ǘ┳袷胤?、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情況;
?。ㄈ┳袷芈殬I(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情況;
?。ㄋ模﹫?zhí)行司法鑒定程序、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情況;
?。ㄎ澹┙邮芩痉ㄐ姓C關、行業(yè)協(xié)會管理監(jiān)督情況;
?。┞男袃炔抗芾砺氊熐闆r;
?。ㄆ撸﹫?zhí)業(yè)公示情況;
(八)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為85分。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加分指標,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⒓庸婊顒忧闆r;
?。ǘ┧痉ㄨb定科研活動情況;
(三)能力驗證情況;
?。ㄋ模┬畔⒒ㄔO情況;
?。ㄎ澹I(yè)務案例入選采納情況;
?。┇@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情況;
(七)其他情況。
上述指標總分為15分。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出現(xiàn)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別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扣分項的,以最高分值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兩個以上不同加分項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按照司法鑒定機構自查自評、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初評、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綜合評估并發(fā)布三個步驟進行。
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材料包括自查報告、評估量化表、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指標,參照評估量化表對本機構的誠信狀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報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鑒定機構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初評,將初評意見及相關材料一并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綜合評估,確定相應的誠信等級,并公示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查確有必要進行復核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建復核組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及時反饋申請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誠信等級直接確定為D:
?。ㄒ唬┧痉ㄨb定機構構成單位犯罪的,或司法鑒定人、其他工作人員在實施鑒定過程中構成犯罪的;
?。ǘ┍涣袨槭疟粓?zhí)行人的;
?。ㄈ┍凰痉ㄐ姓C關處以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行政處罰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ㄎ澹﹫笏偷脑u估材料經查實有虛假內容或瞞報的;
?。┚懿宦男兴痉ㄐ姓C關處罰決定的;
?。ㄆ撸┏巨k法第十六條外,未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
?。ò耍┯衅渌麌乐剡`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予評定誠信等級:
?。ㄒ唬徍说怯浳礉M一年的;
?。ǘ┙浰痉ㄐ姓C關同意,超過一年未開展司法鑒定業(yè)務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暫時不參加誠信等級評估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單并注明原因。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過《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或共享給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相關單位。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執(zhí)業(yè)場所適當位置公示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情況,建立誠信執(zhí)業(yè)檔案。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為A的司法鑒定機構,可優(yōu)先被推薦參評表彰獎勵、推送使用部門等。
評估結果為C的司法鑒定機構,屬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強化日常巡視檢查。
評估結果為D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強監(jiān)管。整改完成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評估。經評估,司法鑒定機構評估結果仍然為D,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誠信等級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